教育範文活動總結

小學模擬法庭活動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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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準備

小學模擬法庭活動總結

1、我們選擇了一個比較典型案例

我們選擇是一個未成年人致人重傷的刑事案件,案情涉及到間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問題。這是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多發性的案件,也是一個具有社會影響力、有一定理論深度或有爭議的案件。基本案情如下:被告是一初中畢業生,剛滿十七週歲,畢業後他的一天,他們十一個同學在某酒店聚餐。喝了幾瓶啤酒後,爲了活躍氣氛,有人提議“轉勺子”喝啤酒。餘水不勝酒力,當勺子第四次指向他時,他耍賴不喝,其他同學不樂意。此時有同學提出,不喝也可以,但是必須將啤酒倒進他衣服裏。他忙起身躲避,同學們紛紛端起啤酒追趕。他隨手拿起果盤中的一根十四釐米長的竹籤,邊揮舞邊嚇唬,“你們別過來啊,別過來,(要是)過來扎着了可了不得,別過來,我看誰敢過來”,邊說邊得意的笑,同學們也都不敢再往前湊。慌亂中,站在最前面的同學耿某軍跌到了,再耿某軍撲上來那一瞬間,竹籤扎向耿某軍胸部,頓時鮮血直流,同學們亂成一團。耿某軍的傷情構成重傷。餘水被公訴機關以故意傷害罪移送人民法院。

2、分派角色,分組討論

學生拿到材料後,在輔導教師的指導下,共同研究有關案情的基本情況,瞭解全部訴訟參與人應進行的活動。至於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實、適用法律,應主要在分組後由各組學生自行把握。根據案情我們把學生分爲審判組、控訴組、被告和辯護組等,被害人加入到控訴組。各組人員分組研究、討論案情時,教師僅給予必要的輔導提示。這裏我們注意不讓所有的討論均在各組間交流,分組進行指導,在指導時不涉及具體的處理,以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3、準備訴訟文書

在正式開庭前,要求學生準備好相應的訴訟文書,如起訴書、公訴詞、證據

目錄和說明、辯護詞、代理詞等,有些文書應按法定程序(如起訴狀、答辯狀等)傳遞給對方。一般應要求學生準備不止一種方案,以便在開庭後根據具體情況選用。判決書本應在開庭評議後作出,但考慮到審判組是與其他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爲使整個模擬法庭開庭保持緊湊性和完整性,我們要求審判組成員預先寫好草稿,但應要求視具體審判過程作相應修改,如果時間來不及的話,可選擇另行宣判。

二、正式開庭

在正式開庭這一階段,要求小組成員進入角色,各項活動都嚴格按照實際工作的要求開展,讓模擬庭審過程儘量接近真實,造成一種嚴肅、正規的法庭氣氛,使大家進入“實戰”狀態。開庭審判的各個階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我們自己完成,老師只旁聽,不參與,不干涉,即使開庭時遇到了問題或遇到了準備階段沒有注意到的情況,也由自己處理,任何情況下都不要中斷開庭程序。但在開庭過程老師都一再強調,要特別注意程序的合法性。

三、對這次活動的綜合評價

輔導老師自始至終在旁聽席上旁聽,瞭解整個模擬審理過程。同時充分聽取了學生對這次活動中的自我感受和評價,並從學生的自我評價中及時得到來自學生的真實能力和水平的反饋。

1、大家對模擬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的理解基本正確

(1)本案的難點在於如何理解間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首先,在認知因素上,餘水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爲會引發危害結果的發生,當時他拿着竹籤只是嚇唬他們,同學們也都停下來沒有靠近了,他沒有考慮到耿某軍會跌倒,如果他知道事情會發生,那麼他肯定不會拿起竹籤試圖賴酒。去其次,在意志因素上,餘水不但沒有放任結果的發生,相反,還一直試圖避免發生任何傷害結果,因爲他拿到竹籤後,一直大喊“你們別過來啊,別過來”,實際上就是不希望發生傷人的後果。因此,本案中,餘水並不是間接故意的傷害,而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不應定爲故意傷害罪,而應定爲過失致人重傷罪。

(2)重點是如何對被告進行量刑,在適用刑法時,對被告來說有哪些可疑或應當減輕的量刑情節。被告是未成年人,已滿十七週歲。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被告是初犯,認罪態度好,主觀惡性相對小,也是量刑時要考慮的情節。

2、庭審中體現的對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瞭解及其運用程度

在模擬法庭上,組內人員基本上能夠正確適用刑法以及刑事法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開庭的程序上,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然後詢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十分規範。

3、對今後開展模擬法庭教學的建議

(1) 要組織學生充分研究案情,查閱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2) 預習法律文書的格式和書寫要求,在分組討論時要寫好相關的法律文書;

(3) 模擬活動結束,要繼續組織學生進行總結性的討論,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進行總結;

(4) 要和法律實踐基地經常保持聯繫,並使法律實踐活動制度化,並使之不斷完善,使模擬法庭教學才能走上良性發展之路。

四、模擬法庭對實際教學的意義

法學教育不僅是單純的知識傳授和學術培養,而且是一種職業訓練。通過這次模擬法庭的實踐活動,我覺得模擬法庭作爲電大實踐教學形式而言,具有非常鮮明的特徵,且具有比較顯著的成效:

1、學生成爲學習的主體。在模擬法庭的訓練過程中,我們必須像律師那樣接手模擬案件。我們作爲當事人的律師、檢察官或法官,成爲案件的當事人或參與人,因而必須考慮所處的角色的利益、設身處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爭取最佳結果。此時我們的角色已經不是學生,而是律師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須像律師那樣工作。這不僅僅是一個角色的轉換問題,而且是地位和視角的轉換。它對大家產生的潛在而深遠的影響遠遠超出傳統經院式法學教育模式的作用。

2、我們學習的目的是不僅要處理法律問題,而且必須處理事實問題。這正是任何一個實際案件都遇到的情況。但是,我們傳統的滿堂灌式的教學法恰恰忽視了這方面的訓練。事實材料應當以當事人爲律師提供的素材和訴訟請求爲主要

形式。在接觸案件時,我們需要首先像律師那樣對這些事實材料進行分析、歸納、篩選和建構,從而形成要向法庭陳述的事實,並在這一事實的基礎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見。

3、要學會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見和開庭時進行法庭陳述和辯論。這種能力不僅依賴於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瞭解,而且依賴於對於各種相關學科和知識的瞭解和應用,比如對於當事人、訴訟參與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陳述和辯論的技巧,對於邏輯學熟練運用,對於與案件相關的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的瞭解,等等。因此,模擬法庭的訓練能夠爲參與者提供一種綜合的素質訓練。其作用遠非其他傳統的課程所能達到。

4、模擬法庭的訓練不僅僅侷限在法庭上的辯論,而是一種系統的、全過程的訓練。如果運用一個案例來說明一個法律規範的運用,我們學到的只是有關訴訟中一個環節甚至是一個點上的知識和分析能力。而模擬法庭訓練一般持續一段時間,我們必須從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經歷分析實事情況、找出有關的'法律要點、尋找適用的法律規範、形成自己的辯護或代理意見、書寫有關的法律文書、出庭辯護等全部環節。因此大家能夠了解案件進展的全過程,並通過親身參與,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進程和結局。它打破了傳統法學課程設置按部門法爲標準所劃分的人爲藩籬,要求我們同時對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綜合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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