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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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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不作爲犯罪案例

高某是某幼兒園的幼兒教師。一天,高某帶領幼兒外出遊玩,途中幼兒餘某不慎掉進路旁未加蓋約70公分深的糞池。高某嫌髒不肯跳入糞池救人,而只是大聲呼救,但周圍無人。過了幾分鐘的時間,一位農民路過此地,得知幼兒餘某掉下糞池,毫不含糊地將餘某救了上來。但由於耽誤時間較長,餘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分歧】

對於高某的行爲如何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高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理由是高某不存在應積極救人的法定義務、也不存在職務上的義務,幼兒的危險狀態也不是由其引起,因此高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只能受到道德的譴責。

第二種意見認爲,高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高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爲可能會發生危害幼兒生命的可能性,卻放任了幼兒死亡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其在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在客觀上,高某的行爲造成幼兒的死亡,所以高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本案屬於不作爲形式的犯罪。

所謂不作爲犯罪是相對於作爲犯罪而言的,其最基本的特徵是:應爲、能爲而不爲,是指行爲人負有實施法律要求的某種行爲的積極義務,能夠實施而未實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依照法律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爲。成立不作爲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不作爲犯罪的行爲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爲義務,這是成立不作爲犯罪的前提條件。這種作爲義務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作爲義務,並且應該是刑法意義上的作爲義務,而不是一般法律意義上的作爲義務,更不是道德義務。本案中高某負有救助池中餘某的“作爲義務”,其見餘某掉入糞池有生命危險而不救,致使餘某死亡,則是“不作爲”犯罪。

第二、不作爲犯罪的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的作爲義務而不履行。法律要求行爲人履行作爲義務,是以行爲人能夠履行,即具有履行義務的能力爲前提的。因此,只有在行爲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前提下,纔是不作爲。所謂能夠履行義務,是指行爲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觀上有條件履行義務,也就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如果行爲人沒有足夠的能力或者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仍未能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都不是不作爲。高某在能夠履行義務的前提下而不履行,構成了不作爲犯罪。

第三、行爲人不履行特定作爲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爲:危害結果並不是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在不作爲犯罪中既存在危險犯,也存在結果犯。因此筆者認爲成立不作爲犯罪並不要求一定要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處於某種危險狀態,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就可以構成不作爲犯罪。

第四、作爲義務的不履行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是指存在於不作爲與它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合乎規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聯繫。筆者認爲如果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義務的行爲與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行爲人就不構成不作爲犯罪,因此也就不能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本案中,假如高某積極履行了自己的作爲義務,在餘某掉入糞池後就將其救出並馬上送往醫院醫治,但是由於長期缺氧,餘某已經徹底沒有救活的可能性,因此醫生拒絕救治,餘某死亡。那麼醫生對餘某的死亡是否應該承擔刑事責任,構成不作爲犯罪呢?筆者認爲醫生的拒絕救治與餘某的死亡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由於他是因爲長期缺氧,已經沒有救活的可能性醫生纔會拒絕救治,即使醫生積極救治他還是會死亡。因此醫生並不構成不作爲犯罪。

本案中,高某作爲一名幼兒老師,根據其職業上的要求,她負有保護幼兒安全的作爲義務,她在餘某掉入糞池後有義務而且客觀上又能夠實施搶救孩子的職務行爲時,卻因爲怕髒而未履行這種職務行爲,最後導致餘某死亡的嚴重結果,因此,高某構成不作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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