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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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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理基礎研究

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係,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係,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係,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係,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係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提特斯說:“我們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腦電學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這位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當承認,如果我們希望樹立這樣一種對待犯罪心理的態度,這種態度既有社會科學的根據,又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與當代最新的生理學、醫學科學、心理學的成就相結合,那麼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能以嶄新的姿態,在20世紀末之前出現”。

2、人格和人格變化

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徵和這種人格特徵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徵。他們所指的人格內容很廣泛,如雷蒙認爲:“人格即是個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內驅力、情緒穩定性、態度、興趣、氣質、社會性和個人的儀表,以及他的一般社會效能”。“它是一個對環境起調節作用的心理體系”。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爲:人的犯罪心理髮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複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出根淳還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限於探討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生的——即是基於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集中於對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一社會因素的探索與講座在犯罪人格論建立以後,犯罪心理學就出現了新的面貌。這樣,就在犯罪者的人格問題的討論中開闊了犯罪心理的具體研究途徑。”

3、行爲社會學習機制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爲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爲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爲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爲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爲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迴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爲分化性聯結理論),伯傑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爲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4、對產生犯罪心理的社會性缺陷的研究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爲,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於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衝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儘管我國曆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爲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着。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爲僞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甦,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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