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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不作爲亂作爲問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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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對象

領導幹部不作爲亂作爲問題清單

治理對象主要是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幹部以及國有企業黨員領導幹部。

  治理內容

治理的重點內容是“四不作爲”和“四亂作爲”。通過治理不作爲,提高執行力,切實解決不執行、辦事拖沓、推諉扯皮等問題。通過治理亂作爲,樹立新形象,切實解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執法不公等問題。

 (一)玩忽職守不作爲。拒不履行自身職責,不執行或不嚴格執行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政策規定、重大決策、工作部署,特別是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重大項目、產業發展、城市建設、民生實事、社會穩定等2015年度重要任務,以及對部門或個人分工負責的職責任務、年度工作目標和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不按規定和要求落實,敷衍塞責、推進不力或拒不辦理,影響整體工作效果。

 (二)紀律鬆懈不作爲。部門或單位管理混亂、職責不清;組織紀律渙散,不守規矩、不聽指揮,不服從組織調配或工作安排;散佈謠言、搬弄是非,目無法紀、製造事端;工作紀律鬆弛,無故遲到早退、擅自脫離崗位,工作時間打牌下棋娛樂、上網聊天購物炒股、工作日午間飲酒;作風浮漂,精神不振,效率低下,業務不精,出工不出力,辦事不用心,工作不負責,經常完不成組織或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對舉報投訴事項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或查而不究、究而不治。

 (三)推諉扯皮不作爲。部門之間不互相協作,對有正當理由和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工作只部署、不落實;服務意識淡薄,不落實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和限時辦結制,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作出明確答覆;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及時解釋說明或置之不理;在面對羣衆辦事或棘手問題時,推卸責任,相互推脫,讓羣衆辦事來回跑,導致事情久拖不決;對媒體曝光的問題、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無視或不處理、不糾正。

 (四)監管缺失不作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到位,致使所管轄的地方、部門和單位發生腐敗案件或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多次出現行政不作爲、亂作爲問題;對分管部門的工作情況瞭解不及時、不深入,工作監管不到位,對分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作爲、亂作爲等問題失察失管,發生嚴重事件;行政監管部門對職責範圍內的監管事項放任不管、不依法監管或監管不力;對各類風險點防範不到位,處置不力。

 (五)違反程序亂作爲。未經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或職責規定,行使不屬於本崗位職權;對涉及“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及涉及羣衆切身利益或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擅權獨斷,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科學民主決策;違反法定程序行使職權。

(六)行爲失範亂作爲。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讓當事人逃避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受到損害;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待羣衆態度生硬、作風粗暴;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製造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和虛報工作業績,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做表面文章。

 (七)不守規矩亂作爲。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市有關規定,公款吃請、公款旅遊、公款送禮、濫發津貼補貼;違反財經紀律、違規開會、違規出國出境、違規使用公務用車、違規興建樓堂館所、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超標占用辦公用房等;在行政審批和服務中故意刁難,設置障礙,吃拿卡要;擠佔、挪用、截留惠民資金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濫評比、濫培訓,增加羣衆、企業和基層負擔。

(八)以權謀私亂作爲。利用職權和職務便利,強迫管理服務對象、下屬單位安排消費、報銷費用,爲親屬、朋友經商辦企業、承攬工程、承包項目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謀取小團體利益,利用所屬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和下屬單位,私設小金庫、搞賬外賬;暗箱操作、權力尋租,收回扣、拿紅包,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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