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之史部史記

宋紀八十五 起強圉赤奮若正月,盡著雍攝提格十二月,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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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宗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

宋紀八十五 起強圉赤奮若正月,盡著雍攝提格十二月,凡二年

紹聖四年遼壽昌三年

春,正月,丙戌朔,班內外學制。

丁亥,遼主如春水。

庚寅,以阿里骨子轄戩襲河西軍節度使邈川首領。轄戩,即溪邦彪籛也。

甲午,涇原路鈐轄王文振敗夏人於沒煙峽。

壬寅,遼烏庫節度使耶律慎嘉努以功加尚書右僕射。

癸卯,遼主駐雙山。

丙午,詔:“應紹聖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類定姓名責降人子孫弟侄,各不得住本州;其鄰州內從孫,仍並與次遠路分合入差遣,已授未赴並見任人並罷。”

庚戌,李清臣罷知河南府。帝幸楚王似第,有狂婦人遮道叫呼,告清臣謀反,乃清臣姑子田氏外婦也。清臣不能引去,御史劾免之。

二月,丙辰朔,遼南京水,遣使賑之。

丙午,準布部長請舊地,貢方物,遼主許之。

丁巳,資政殿學士、提舉崇禧觀王存,表乞致仕,詔許之,薄其蔭補恩例,言者指存元祐之初論事附會故也。

己未,三省言:“司馬光、呂公著詆譭先帝,變更法度,罪惡至深,及當時同惡相濟、首尾附會之人,偶緣身死,不及明正典刑,而亡沒之後,尚且優以恩數及其子孫親屬,與見存者罪罰未稱,輕重不倫。至於告老之人,雖已謝事,亦宜少示懲沮。”於是下制,追貶呂公著爲建武軍節度副使,司馬光爲清海軍節度副使,王巖叟爲雷州別駕,奪趙瞻、傅堯俞贈官,追韓維子孫親屬所得蔭補恩例,孫固、範百祿、胡宗愈各與恩例兩人,餘悉追奪。

初,議再貶光、公著等,曾布謂章惇、蔡卞曰:“追奪恩澤,此例不可啓。異時奸人施於仇怨,則吾輩子孫皆爲人所害矣。”惇曰:“彼已死,雖鞭屍何益,追削何補!不若奪其恩例乃實事。”布又曰:“不若止治其渠魁爲便。”惇曰:“範百祿、胡宗愈之徒,亦無顯惡,姑置之。”布曰:“韓維在政府不久,又與衆不合而去,恐亦無它。”惇曰:“與光倡和者,正此人也。”布反覆甚久,卞曰:“亦有可議。”唯許將默無一言,布疑將以元祐爲嫌,故爾。

壬戌,罷夔州路提舉常平張競辰,以御史蔡蹈言其謅事呂大防、蘇軾故也。競辰,蜀人,王安國女婿,與曾布有連,其得提舉官,布實薦之章惇。而蔡卞以競辰嘗忤其妻,最惡競辰,亟罷之。

丙寅,夏人寇綏德城。

己卯,復元豐榷茶法。

庚辰,追奪趙瞻、傅堯俞諡告。

詔罷《春秋》科。

三省言:“近降指揮,以司馬光等各加追貶,其首尾附會之人,亦稍奪其所得恩數。謹按呂大防、劉摯、蘇轍、樑燾等,爲臣不忠,罪與光等無異,頃者朝廷雖嘗懲責,而罰不稱愆;內範純仁又自因別過落職,於本罪未嘗略正典刑。輕重失當,生死異罰,無以垂示臣子萬世之戒。其餘同惡相濟、倖免失刑者尚多,亦當量罪示懲。”癸未,制:“呂大防責授舒州團練副使,循州安置;劉摯責授鼎州團練副使,新州安置;蘇轍責授化州別駕,雷州安置;樑燾責授雷州別駕,化州安置;範純仁責授武安軍節度副使,永州安置。劉奉世、韓維、王覿、韓川、孫升、呂陶、範純禮、趙君錫、馬默、顧臨、範純粹、孔武仲、王汾、王欽臣、張耒、呂希哲、呂希純、呂希績、姚勔、吳安詩、晁補之、賈易、程頤、錢勰、楊畏、朱光庭、孫覺、趙昪、李之純、杜純、李周等三十一人,或貶官奪恩,或居住安置,輕重有差。其彬州編管秦觀,移送橫州。”大防等責詞,皆葉濤所草也。

甲申,太師、致仕文彥博,特降授太子少保、致仕。

閏月,丙戌朔,詔文彥博諸子並令解官侍養,司馬康追奪贈官。

帝以張天說所進書,立意狂妄,詆訕先帝,送開封府取勘。開封府言天說上書詆訕,情不可恕,詔特處死。

觀文殿學士、知定州韓忠彥,降充資政殿學士,以中書舍人蹇序辰論其忘恩附奸,毀訾先帝故也。

詔:“上清儲祥宮御篆碑文,蘇軾所撰,已令譭棄,宜使蔡京撰文並書。”

壬辰,詔:“通州居住王覿,改送袁州;孔文仲、鮮于侁、吳處厚,亦各追貶。”

鄭雍落資政殿學士,安燾落觀文殿學士,差遣如故,用蹇序辰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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