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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工作補發工資申訴書範本(申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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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朋友被單位無故停職的,要申請補發工資該怎麼辦?

恢復工作補發工資申訴書範本(申訴成功)

  恢復工作補發工資申訴書範本(申訴成功)

我本是信用社正式職工,14年前被主管單位無端停職停薪,至今沒有接到解除勞動關係的任何通知。我每年堅持要求恢復工作,屢屢遭拒!上千次上訪無結果!!我的困難誰來管!!! 申訴人:xx(又名xx 、xx) :女,45歲,原中國人民銀行xx 縣支行商業街城市信用社職工,住xx 省xx 市xx 縣xx 鎮。聯繫電話:

申訴請求:確認我與信用社的工作關係,落實職工待遇

偶然疏忽,導致同事重複記帳

我於20xx年在中國農業銀行xx 自治區xx 縣支行參加工作,20xx年4月轉爲正式職工。20xx年5月17日我從xx 縣土城子信用社調入中國人民銀行xx 縣支行商業街城市信用社,擔任儲蓄會計。

20xx年8月13日中午1時許,我和信用社的另一名職工xx 值班時,xx 縣人行幹部xx 到我信用社存款,我接過xx 所填存款單據及xx 元現金,經覈對計入xx 存摺。因爲當時我的手章鎖在抽屜裏,我沒有帶開抽屜的鑰匙,就把xx 所填的存款單據及xx 元現金交給正在玩撲克牌的xx ,要他在存摺上蓋他的手章。

同年8月23日,我發現xx 的存摺與賬目不符,便向xx 詢問原委,xx 說不知何故。當時我看到xx 的存摺在8月13日進入兩個xx 元,但是,卡片帳上只記了一筆,xx 的原始存款憑據也只填了一張,存摺上有一筆沒有加蓋我的手章。由此可以推斷,是當日xx 接過存摺和現金時給xx 重複計入了xx 元存款。在場的信用社主任xx 同意將沒有蓋我手章的一筆劃掉,同時在場的xx 也沒有表示異議。

顛倒黑白,調查結論違背事實

本來是一次微小的記賬失誤,失誤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再說記賬失誤也不是我一人造成,所以,我沒有把這看作大事。令我始料不及的是,8月24日xx 縣人行行長xx 到我們信用社召開職工大會,會上xx 不顧事實,逼我承認拿了xx 元,甚至不聽我申辯破口大罵,當衆侮辱我的人格。8月25日,xx 縣人行金融系統紀檢部門根據xx 的旨意,停止我的工作,成立調查組,專門調查所謂我丟失儲戶存款一事。其實憑儲蓄底帳,很容易查清事實。但是在xx 的干擾之下,調查組不顧事實,竟然做出我“丟失儲戶xx 元存款”的結論,並責令我賠付xx 元。這樣的結論對於我個人來說 ,不僅僅是xx 元的損失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對名譽人格的極大貶低,這當然受到我強烈反對。

職務被停,工作崗位莫名丟失

x 年x 月x 日我被停職,x 年x 月xx 縣人行行長辦公會議作出限我三個月內調出人行城市信用社,否則給我行政紀律處分的決定。這個決定本來就沒有法律依據,再說我經過努力也沒有辦成工作調動,三個月後單位也沒有對我作出其他處分。因此,我一直認爲自己還是人行城市信用社的職工,我多次找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交涉要求恢復工作崗位,但至今被拒絕。

20xx年“人民銀行xx 縣支行商業街城市信用”社改名爲“xx 城市信用社”,並移交給城市信用聯社管理,在人、財、物移交清單中,我包括在移交人員名單之中;後來“xx 城市信用社”又歸屬農村信用聯社管理,更名爲“農村信用合作聯社xx 信用社”,我再找單位領導要求上班,同樣被決絕。 就這樣,我的工作崗位至今沒有恢復。

多年上訪,問題至今沒有解決

被停職後,我一直不服,每年都找原工作單位“xx 信用社”領導和上級機關要求恢復工作、補發工資和停職期間的福利待遇,但是問題至今沒有得到解決。x 年7月人行x 分行對我上訪問題進行調查處理,xx 縣支行作出處理意見,提出在我提供經濟責任擔保後方可安排工作,同時認爲我和原單位領導和職工已經傷感情,不便回原單位工作,擬由農村信用聯社安排到其他社工作。x 年1月xx 信用社將該處理意見通知給我,我對此表示同意,隨後我提出由我的丈夫或者姐姐爲我提供經濟擔保,但是遭到當時縣人行行長xx 的拒絕,xx 要求我必須保證不再上訪、保證調出原單位才接受我親屬的經濟擔保,我認爲這些要求無理,沒有同意xx 提出的條件,我的工作問題因此再次被擱置,此後,我一直上訪到現在。

上訪有理,爲何至今不見結果

我原是中國農業銀行xx 縣支行的正式職工,x 年通過正常工作調動程序到中國人民銀行xx 縣支行下屬的商業街城市信用社工作,因此,我與信用社存在無可爭議的勞動關係。x 年9月xx 縣人行行長辦公會議作出限我三個月內調出人行城市信用社,否則給我行政紀律處分的決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具備法律效力,不能成爲解除我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的法律事實。 xx 年“人民銀行xx 縣支行商業街城市信用”社改名爲“xx 城市信用社”,並移交給城市信用聯社管理,在人、財、物移交清單中,我包括在移交人員名單之中;後來“xx 城市信用社”又歸屬農村信用聯社管理,更名爲“農村信用合作聯社xx 信用社”。這些變化是上級單位根據國家統一政策作出的有關信用社經營管理方面的調整,不能成爲信用社解除原職工勞動關係的理由。事實上,信用社沒有任何其他職工因爲上述變化,解除勞動關係,而是自然成爲更名後信用社的職工。無論是作爲行政主管機關的人行xx 縣支行,還是更名前後的信用社從來沒有通知過我解除我與信用社的勞動關係,我完全有理由要求確認我是信用社職工、恢復我工作崗位、落實職工待遇,並且賠償我被停職期間的一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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