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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黨支部黨費收繳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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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是黨員向黨組織交納的用於黨的事業和黨的活動的經費。黨章第一章第一條對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其中一個要件就是按期交納黨費。黨員從批准成爲預備黨員的當月就要交納黨費。下面是小編推薦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6黨支部黨費收繳工作方案

  【黨支部黨費收繳工作方案1】

按照市委組織部和市機關工委通知,各黨支部(總支)全體黨員從2016年6月起,要嚴格按照中組部《印發<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組發[2008]3號)要求,認真做好黨員黨費收繳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二、黨費計算辦法。黨費收繳計算基數和比例參照《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見附件1)執行,請認真閱讀。

三、黨費基數申報。黨費收繳計算基數由黨員個人自行申報(申報表及要求見附件2),原則上每半年一次,由黨總支進行審覈、計算和公示。2016年下半年的申報工作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此表須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政府蓋章有效,並於10月31日前郵寄至湖州市人才市場黨總支(湖州市二環北路1662,市人才市場4號窗口,稽慧莉收),郵編:313000。

四、黨費交納辦法。全體黨員要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爲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黨支部黨費收繳工作方案2】

根據《黨章》及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中共貴陽市委組織部《關於轉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築組通〔2012〕206號)文件精神,現將我區2016年上半年黨費收繳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黨費收繳

(一)公安分局黨委、園區黨委、總公司黨委按本部門本單位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70%上繳經開區黨工委。2016年上半年(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上繳經開區黨工委的黨費,必須於2016年6月12日(星期五)前匯入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羣工作部黨費帳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小河支行,賬號:52******7),不得少繳或拖延。未按時、按規定上繳的要視情況通報批評。

(二)直屬機關黨委所屬各基層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按本單位本部門黨員實交黨費總數全額上繳經開區直屬機關黨委。2016年上半年(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上繳經開區直屬機關黨委的黨費,必須於2016年5月29日(星期五)前上繳到區直機關黨委辦公室(黨政辦組織建設處)。

(三)各級黨組織要如實填報《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XX支部黨費收繳臺賬》,黨費收繳臺賬必須由各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書記簽字並加蓋各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公章。各單位黨組織在上繳黨費時,要先將黨費收繳臺賬交黨政辦組織建設處審覈。

(四)園區黨委要按照中共貴陽市委組織部《關於轉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築組通[〔2012〕206號)的要求,收繳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2016年上半年(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黨費,並全部上繳經開區黨工委,於2016年6月12日(星期五)前匯入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羣工作部黨費帳戶(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小河支行,賬號:5*****37),不得少繳或拖延。經開區黨工委根據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開展工作的情況,全額返還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作爲開展活動的費用。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要如實填報黨費收繳臺賬,黨費收繳臺賬必須由各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書記簽字並加蓋黨組織公章後報園區黨委備案。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黨費使用必須符合中組部規定的範圍,並按照財會制度進行管理。

(五)黨費繳納基數

1、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

2、機關工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

4、企業工作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5、離退休人員: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

6、新參加工作人員:見習期工資、津貼補貼。

7、流動黨員:對未就業的流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執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於0.2元的標準交納黨費。

8、生活困難黨員:沒有經濟收入、下崗失業、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以及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9、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六)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爲: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七)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津貼補貼是指:根據國家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對各部門各單位職工普遍發放的規範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津貼)。對於只有少數地區、部分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津貼補貼,比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和補貼(審計補貼、紀檢監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津貼、密碼人員崗位津貼、信訪崗位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單位繳納部分、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以及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

(八)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爲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九)黨員增加工資收入後,從按新標準領取工資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爲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十)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爲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離退休後遷居外地或回鄉生活的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也應按時足額交納黨費。

(十一)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以及按國家規定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離退休人員補貼是指:根據國家關於規範津貼補貼的有關規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放的補貼(相當於在職人員的規範津貼補貼)。對於只有部分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幹部護理費、艱苦邊遠地區補貼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卹金等,不列入繳納黨費計算基數。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

(十二)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爲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必須按本月實際領取的薪酬總數爲計算基數,不得少交或漏交。

(十三)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並進行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在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委託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流動黨員,外出期間一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的流動黨員,未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期間,可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係單位後,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

(十四)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時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爲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的,根據黨章有關規定,按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各基層黨組織不能以工資代扣、一年收一次等形式收繳黨費。

二、加強領導

(一)各級黨組織要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作爲黨建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定期進行檢查、抽查。各級黨組織書記是黨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二)各級黨組織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理好交接手續。未完成交接手續的,相關工作人員不能轉崗,黨費工作不能脫鉤。

(三)黨費收支情況必須按規定進行公示。各級黨組織應當每半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凡有留存黨費的黨組織,必須將黨費收支情況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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