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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權利的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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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權利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關於權利的作文,歡迎閱讀!

關於權利的作文

  【篇一: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

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包括自己的人生,誰都不可以掌握它,它只能自己來掌握。

有的人沒有選擇的權利。因爲他做的沒一件事都是他人來幫他來決定的。自己沒有信心,沒有信心的是不可以有美麗的人生;沒有信心的人是不會有穩定的工作,沒有精彩的世界;因爲他沒有信心去做選擇,總是依賴他人,你說他會是一個成功的人嗎?

但是有些人是由父母來替他做選擇,他想做什麼一定要經過父母的同意。一點權利也沒有,就算不想做也要做,因爲這是父母要他做的,不能違反父母的意思,不想做不孝子。如果想做那樣的事,要是父母不同意的話。有的人會反抗,但是有的人會服從,會反抗的人一定要實現自己的想法,就算做了不孝子也要反抗,最後還是服從父母的'見。

當然有的人自然有自己的權利,他爲了自己的人生而創造了自己精彩的世界,就算他人幫他做決定也不一定服從,父母安排的事,只要合理的才服從。不會很容易的相信他人。

所以每個人都有選擇的權利,包括自己的人生。只要是自己決定的事情,纔是真正的選擇,自己選擇的人和事都是要有信心,無論他是對的還是錯的,是自己選擇的就行了。

  【篇二:我的權利】

我後悔了,我從第一天去了那個學校,我就後悔了。

那裏所有的人、事、物,我都不曾瞭解。那裏有的只是一張張陌生的面孔,陌生的環境,陌生的我。

人是善變的,爲了適應這個學校的一切,我變了很多很多。

以前我喜歡錶現自己,喜歡在課堂上舉手,得到老師的表揚;以前我喜歡笑,喜歡給別人留下最美好的印象;以前我喜歡直言直語,喜歡想什麼就說什麼。現在呢,現在的我看不到在課上的手高高的舉起,現在的我看不到自己真誠的笑容,現在的我看不到自己真實的話語……虛僞,好虛僞。

我是恨我媽媽了嗎?因爲是她把我推到了這樣的時間,儘管我在選擇學校之前,對她堅決地反對,但是結果呢?結果不是我所想的,我在這個學校就像行屍走肉,飄蕩在校園間。沒有人認識我,我也不認識任何人。

我有權利嗎?如果說還有一次機會,我想還是原來的結果吧。所以就算世界上真的有後悔藥,也沒用了……

這個班級把我排除在外了,教室的門重重地關上了。我只好在走廊上游蕩。

媽媽,我不能怪你,因爲你是我的母親,但是你不能剝奪我選擇學校的權利!

  【篇三:動物的權利作文】

6月28日,我在中南百草園裏觀看那裏的野獸表演。看了之後,我很氣憤。到底我氣什麼呢?下面請聽我慢慢說。

我坐在觀看錶演的位置上,第一個表演的是熊。那隻熊,差不多還是一個童年時代,應該享受童年時光的。可它們被捕到了這裏。那些工作人員,把鐵跳杆放在它們的面前,讓它們跳。不跳,就用鐵棍子“啪!啪!”的打。我看不下去了,那隻熊難道生來就是表演的嗎?生來就是受虐待的嗎?我無法理解。他們還讓熊爬杆,溜滑板車……或許這樣,顯示出了熊的可愛,顯示出了熊的天真。可是,熊的心裏那種天真爛漫的特點已經蕩然無存。

接下來是森林之中的“百獸之王”獅子和老虎。我想:這些工作人員不會像對待熊一樣對待老虎。可我想錯了。他們拿更粗的鐵棍,去打老虎。有一些老虎比較倔強,就是不表演,這可把工作人員惹火了,他們使勁地打老虎,還揪耳朵。使得那些老虎不得不表演。後來,他們還假心假意地跟老虎握手,表示友好。嘿,他們還真以爲把我們蒙過去啦?還真以爲我們沒看見他們打老虎獅子啊?可笑!

我實在想不明白,這些動物都是野生動物,國家級保護動物,特別是來自白美洲的白虎,也這樣被那羣人虐待。虧他們還把這些動物稱爲保護動物呢,我估計他們連什麼叫保護動物都不懂!

  【篇四:哭的權利】

隨着歲月的流逝,漸漸地我長大了,哭的權利也被媽媽剝削了,媽媽經常對我說:“金金,你長大了,不能再像小時候那樣動不動就哭了!你要學會堅強,遇到再大的委屈也不能哭!”媽媽的禁令我不敢違抗,我開始承受委屈,把淚水往心裏咽。我似乎懂得了,哭是不光彩的,不能哭,要堅強,從那時起,哭這個詞便從我的生命中淡化。遇到再大的委屈我也只能把眼淚往肚子裏流。有時,我實在忍不住了,在學校,當着大家的面我哭了,雖然有很多同學來安慰我,但我總覺得她們不是真心的,她們心裏一定認爲我很嬌氣,我不是一個堅強的人!

於是,哭都要找個地方躲起來,有時連哭的地方都沒有。一次偶然,我在雜誌上看到這樣一句話:一個人如果想哭卻憋着,會影響身心健康。讀完這句話後的興奮之情簡直無法用語言來形容。對!想哭,就哭出來吧!再大的人也有哭的權利,不要管別人怎麼說,心裏有委屈就要發泄,用淚去發泄。哭,並不代表軟弱,如果失去了它,人的六慾就少了一欲—傷欲,那你就不是一個感情健全的人。也許別人會說:“哭有什麼用!哭又不能解決問題!”因爲無用,你纔可以放聲的哭,哭過之後,你會覺得很舒服,心裏的委屈好象一下子就沒了。

朋友,想哭就哭吧!哭完之後,你會發現,窗外依舊是一片豔陽天!

  【篇五:生命的權利】

昨天,一則有關“鹽城市響水縣一座大橋下挖出多具孩童屍體”的帖子,被各大網絡轉載,網友紛紛跟帖評論、尋求真相。這一消息一傳出,相信大家都會不相信,在這個新社會上這麼還會發生這種慘無人寰的事?

這是由一男子江蘇響水挖出4具死嬰1人被毆致死報案,尋找經醫院搶救死亡後失蹤的4歲女兒遺體引發的:本爲尋找這個女孩的遺體,沒想到在橋下共挖出了四具兒童遺體。其中1人被毆致死,另外三人屬於正常死亡。原來,男子的女兒吉兒,因爲後爸情緒不佳被毆致死。

那麼另外的三個死嬰是這麼回事呢?原來,鹽城當地有風俗:未成年的小孩死亡後不能入祖墳,不能進家門,應該簡單土葬。如果未滿週歲,還不能進入家譜。他們認爲夭折的孩子是“討債鬼”,這一世是來追債的,讓你白白養了他,他卻不能報恩養老,對於前世來的“討債鬼”,當然不能再引進家門。更加恐怖的一種說法是,假如給“討債鬼”以厚葬,那麼他“轉世”之後會繼續來討債。

迷信的大人們怕自己受到傷害,而把自己的骨肉丟棄。可想而知,人是一種多麼可怕的生物。他們認爲孩子是他們自己的,自己可以隨時的處置孩子。他們沒有權利剝奪一個生命的權力,沒有!不管畸形兒童被遺棄也好,還是夭折孩童的屍體被胡亂處置也罷,其實都反映出一個共同的問題,在歷史上,孩童並不被當作“人”看待,孩童並不被尊重,認爲父母有對孩童的絕對處置權。,孩子有自己的思想,他們並不是大人的物品,其實他們有自己生活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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