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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2015手抄報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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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手抄報的有關素材:未元明清時期我國法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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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極端專制的時期。在時間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以前這段歷史時期。宋代以後,中國的社會結構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時期所確立的基本框架內,仍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宋、明、清時期,基本法典仍是國家法制的基礎。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體框架,仍然由《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確定,但是敕、條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卻發揮着實際而具體的調節作用。在封建社會後期,“律”規定着大原則,而“效”、“例”則從各方面進行補充和小幅度的修正。作爲大原則的“律”相對穩定,較少修改,而起實際作用的附屬立法,則因時因地頻繁修訂,此所謂“律垂邦法爲不易之常經,例準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清朝祝鬆《刑案匯覽·序》)。這種立法上的變化說明,在經過了幾千年的積累以後,到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者已經能夠更加嫺熟地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調節社會。同時,從唐代“安史之亂”以後,中國古代社會開始由盛而衰,一些封建社會體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斷激化,導致整個社會體制開始扭曲。隨着皇權不斷強化,中國傳統法制的重心也開始向維護皇權、加強專制的方向傾斜。宋代的編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務統治、明清之際盛行的“文字獄”等,都是這方面的具體反映。此外,元代和清代帶有民族歧視性的和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也是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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