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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要開證明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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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要開證明嗎 證明書

結婚要開證明嗎
結婚要開證明嗎
一般指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登記時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整個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爲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在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其中,婚姻狀況證明就是指結婚證明。
但是從 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記條例》實行,結婚不再需要單位或街道蓋章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婚檢,也從原來的強制性要求,變爲自願行爲。
結婚和離婚因而變得更加簡單,婚姻開始成爲純粹的兩個人之間的私事。隨之變化的是,以前婚姻遭遇第三者,有組織撐腰、全民監督、領導教育,可是現在,當婚姻遇到內部危機和外在威脅時,婚姻中的一方到對方單位去告狀、大鬧的家務案例大大減少。
證明
****村委會(民政局):
茲證明我村***同志,未婚.和貴村(街道委員會)***同志結婚.請批准和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此致
敬禮!
****村委會
結婚證明
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證處:
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國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學、定居等),需辦理結婚公證。經查人事檔案記載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茲證明: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與_________ (女,_________年_ __月_ __日出生)於__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省________市(縣)登記結婚。
特此證明。
20世紀90年代,在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需要持一個“婚姻狀況證明”;在單位開這項證明之前,需要結婚的人寫一個“申請”——向領導申請結婚,由領導簽字。“婚姻狀況證明”有1994年民政部頒佈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作依據,婚姻的當事人結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申請”,找不到相關文字的規定。可如果不寫,或者寫了單位領導沒有“同意”,肯定是沒有人敢給開“婚姻狀況證明”的。 結婚要由單位領導簽字,多年以來這都是必經程序,主要是考慮部門領導安排其休婚假、掌握其晚婚晚育的情況等。更早以前要結婚手續更繁瑣,部門領導、單位領導都得批,甚至雙方的親戚都得調查。那個時候,男女雙方要證婚,很自然地要徵得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不如此,在證婚登記時街道辦事處不會開出結婚證書的。這是十幾年“單位人”身份的機制所造成的一種慣性,它既是制度的一環,也是當時的人心理方面形成了自然的一種程序習慣。
單位在證明職工有資格結婚時的證詞是很有意思的:首先,是要證明這個人是歸屬於某某單位的。因此,有社會結構關係中,某某的社會歸屬在一個指定的單位內,他(她)是有單位的人。這個潛臺詞很明確,所以這個人是合法的。其次,單位要證明它有資格同意職工與他人結婚。但開出來的證明詞有的就有些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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