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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收款守則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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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收款守則 規章制度

□ 帳單分發 第一條 財務部帳款組依業務員類別整理帳單,定期彙集編制帳單清表一式三份,將帳單清表二份連同帳單寄交業務人員簽收。 第二條 業務人員收到帳單清表時,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應儘速籤還財務部帳款組,如發現有不屬本身的帳單,應立即以掛號寄回。 第三條 客戶要求寄存帳單時,應填寫“寄存帳單證明單”一份,詳列筆數金額等交由客戶籤認,收款時才交還予客戶。如因寄存帳單未取得客戶籤認致不能收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收到公司寄來的帳單後,於訪問時如未能立即收款,則應取得客戶於帳單上的籤認,若未能取得客戶的籤認,則應儘速於發貨日起三個月內,向總務部申請取得郵局包裹追蹤執據,執憑收款。逾期不辦致無法收取貨款時,由業務人員負責賠償。 □ 收款處理程序 第五條 業務人員於每日收到貨款後,應於當日填寫收款日報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財務部出納組)。 第六條 屬於本市的直接將現金或支票連同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親交出納並取得籤認。 第七條 外埠地區的應將現金部分填寫××銀行送款單或郵政劃撥儲金通知單,存入附近××銀行分行或郵局。 次日上午將支票,××銀行送款單存根或郵政劃撥單存根,用迴紋針別於收款日報表第一、二、三聯,以掛號寄交財務部出納組。 業務人員應將掛號收執貼於自存的收款日報表左下角備查。 □ 收款票期規定 第八條 依客戶的區別規定如下: (一)直接客戶:以貨到收款爲條件者,由送貨員收取現金。簽收的客戶,則爲銷貨日起一個月內的支票或現金。 (二)一般商店:自銷貨日期起三個月內的票期。 第九條 收款票期超過公司的規定時,依下列方式計算收款成績。 (一)超過1~30時,扣該票金額20%的成績。 (二)超過31~60天時,扣該票金額40%的金額。 (三)超過61~90天時,扣該票金額60%的成績。 (四)超過91~120天時,扣該票金額80%的成績。 (五)超過121天以上時,扣該票金額100%的成績。 □ 收取票據須知 第十條 法定支票記載的金額、發票人圖章、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均應齊全,大寫金額絕對不可更改,否則蓋章仍屬無效,其他有更改之處,務必加蓋負責人印章。 第十一條 支票的擡頭請寫上“××股份有限公司”全銜。 第十二條 跨年度時,日期易生筆誤,應特別注意。 第十三條 字跡模糊不清時,應予退回重新開立。 第十四條 收取客票時,應請客戶背書,並且寫上“背書人××股份有限公司”,千萬不可代客戶簽名背書。 第十五條 “禁止背書轉讓”字樣的客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六條 收取客戶客票大於應收帳款時,不應以現金或其他客戶的款項找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支票到期後,由公司以現金找還。 (二)另行訂購抵帳,或抵交未付帳款中的一部分。 第十七條 本公司無銷貨折讓的辦法,如因發票金額誤開,需將原開統一發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開立發票。 如無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時,則於下次向公司訂貨時,以備忘錄說明,經業務經理覈准後扣除,不得於收款時,扣除貨款或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否則尾數由業務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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