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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與公司合同協議書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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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與公司合同協議書 協議書

  乙方:馬爾尾
  甲方:合作公司
  乙方現有男女臨時工數名,甲方因生產需要而與乙方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以計時而計算工資(元/小時),乙方要求甲方每個月保底工時爲(小時)。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建立勞務合作關係。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輸送勞務人員,甲方根據生產任務需要安排勞務人員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簽訂以下協議:
  一、勞務人員的招錄與變更
  (一)勞務人員由乙方負責按照甲方的條件組織招錄,甲方具有獨立的用工錄選權。但甲方在錄用勞務人員後應及時向乙方提供錄用人員花名冊,便於乙方掌握招聘情況。
  (二)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人員清單》並簽字、蓋章,作爲本協議的附件。勞務人員進行變動時,乙方應填寫《勞務人員增(減)清單》,並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甲方應及時與被錄用人員依法簽訂半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並配合乙方收集乙方輸送的勞務人員的勞動合同、身份證,以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高校畢業證》或《退伍證》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便於辦理用工備案。
  (四)乙方所組織之勞務人員應具有個人行爲承擔之能力,且備有本人合法真實有效之身份證件。
  二、勞務人員的數量及合作協議期
  乙方按照招聘男女比例向甲方輸送勞務人員,具體人數根據甲方通知爲準。甲方安排勞務人員的具體工作,協議期限二年。
  三、勞務合作協議的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
  四、費用的支付標準
  (一)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勞務服務費用。
  (二)勞務服務費標準:每人每月元整,(勞務人員倘若在合同期間內自離或未工作滿一個月,或因個人行爲被甲方廠家解僱,乙方則不的得向甲方申請該離職人員勞務費用)
  (三)勞務服務費按各工廠發放員工工資當日同時支付
  五、乙方的義務和責任
  (一)乙方承諾其就簽署本協議時已依法取得足夠的批准、授權或者相關部門的同意。
  (二)乙方只負責招聘人員,不負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法律風險等。
  (三)乙方按協議條款規定輸送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到甲方工作。因勞務人員自動辭職或被甲方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勞務人員數量不足的,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及時、足量地輸送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補充到甲方工作。
  (四)乙方在每次組織勞務人員到甲方報到前,通過電郵或傳真方式向甲方提供勞務人員基本資料,甲方在審覈後通知確定擬用人員,對乙方按甲方反饋的人員組織到甲方報到後,甲方保證安排崗位。
  (五)乙方必須將甲方提供的招聘信息如實告知應聘人員。如有疑問,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詢問。乙方必須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開展招聘工作,不得采取任何違法行爲。乙方必須確保應聘人員的資料真實、可靠,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六)乙方應保證所送人員身體符合甲方要求,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或其它重大疾病。甲方有權組織乙方所送人員進行體檢,體檢費用、交通費由務工人員承擔。
  六、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一)甲方提供的招聘信息必需真實、可靠。
  (二)負責勞務人員的工資發放和日常管理。
  (三)由甲方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
  (四)勞務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因工傷亡、傷殘或患職業病的,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妥善處理,有關費用除社會保險負責部份外,其餘按國家規定應由用工單位負責的,由甲方負責。
  (五)對勞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規範、工作任務、安全操作、崗位技能培訓、應達到的工作要求、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各項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義務。
  (五)爲勞務人員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乙方所送人員在工作期間與甲方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與員工協商解決。
  七、保密約定
  雙方合作之具體內容,以及合作過程中涉及對方的應當保密的信息皆爲保密的範圍,雙方共同承諾保守祕密。若因此而給對方造成負面影響或損失的,雙方約定按本協議年標的額的15%,由泄密方給蒙受損失的一方賠償。
  八、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國家重大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對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二)本協議期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就本協議是否終止或續訂進行協商,並按協商結果辦理終止和續訂協議手續。如不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協議終止後,甲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則視爲續訂同一期限的派遣協議,甲乙雙方應當及時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九、其他
  (一)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補充達成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雙方在履行協議時發生爭議,應本着實事求是的精神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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