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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外質量損失索賠的有關規定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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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內外質量損失索賠的有關規定 規章制度

一、總則:
爲提高工作責任性,增強全體員工的質量意識,最大限度減少產品形成過程中及交付後所產生的各種質量損失,進一步規範本公司內外部質量損失索賠的管理程序,根據公司質量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對原“質量賠償制度”有關條款作適當修改,具體條款如下:

二、定義
1.內部質量損失:指交貨前因產品未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所造成的損失(報廢損失費、返工返修費、降級損失費、停工損失費、產品質量事故處理費)。
2.外部質量損失:指交貨後因產品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所造成的損失(索賠費、退貨損失費、折價損失費、保修費)。
以上定義出自GB/T13339—91標準

三、職責
1.質量管理部負責將每月各車間檢驗員開具的返工、返修通知單、零件報廢單、讓步接收檢驗單進行彙總統計,於當月28日前交財務價格部。
2.各倉庫保管員負責將每月各車間生產過程中發生的超定額領料、、整修領料、售後服務領料情況進行彙總統計,於當月28日前報財務價格部。
3.銷售部負責將每月售後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進行彙總統計(差旅費、人工費、退貨損失費、保修費等)報質量管理部.由質量管理部統計、列出損失費索賠額,填寫報表並於當月28日前報財務價格部。
4.財務價格部根據質管部、倉庫、銷售部反饋的統計數據進行內外質量損失的統計,形成詳細的項目報表於次月5日前報公司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

四、內外部損失計算
1.凡因設計、製造及供方產品質量問題或因銷售指令傳遞失誤所造成的材料報廢需超定額領料時,必須由所在車間檢驗員對其報廢原因進行判定,並開具報廢單。車間憑檢驗員簽字認可的報廢單及領料單方可重新領料,否則倉庫不予發料。對於車間超定額領料同時各倉庫保管員將每月各車間超定額領料情況進行彙總統計,於當月28日前報財務價格部,由財務價格部進行覈價,統計損失情況。
2.凡因銷售指令傳遞失誤或設計、上道工序質量問題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其返工、返修損失按14元/小時計價;屬供方廠質量問題所造成的返工返修,則返工、返修損失按其影響程度的大小,分別以5倍、3倍、2倍的14元/小時計價;若供方廠有能力對自已的質量問題進行返工返修的,則按因其停工所帶來的損失的大小,分別以5倍、3倍、2倍14元/小時計價;因供方質量問題,但經有關部門和領導批准讓步接收的,其損失根據該質量問題的影響程度的大小,按本批物資總額5~10%計價。上述損失每月由質量管理部進行彙總統計,於每月28日前報財務價格部。
3.售後服務領用的所有材料(三包材料、收費材料、整修材料)必須在領料單用途一欄詳細註明領料原因,並經質量管理部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方可領料,(質量管理部做好臺帳),否則倉庫保管員不予發料,同時倉庫保管員將每月售後服務領用材料情況進行彙總,於每月28日前報財務價格部進行覈價及損失統計。
4.凡因供方廠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售後服務,售後服務人工費按14元/小時計價,同時銷售部售後服務每月將外部損失情況進行彙總統計(差旅費、服務人工費、索賠費、退貨損失費等)於當月26日前報送質量管理部。由質量管理部統計、列出損失費索賠額,填寫報表並於28日前報財務價格部。由財務價格部統計損失情況。

五、索賠類別

六、索賠
1.每月5日前財務價格部根據上月各部門上報的內外損失情況進行彙總統計,列出詳細的損失明細報表報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
2.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接到內外損失明細報表後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對內外損失情況進行分析,共同判定並進行責任分解,按上述索賠規定列出詳細的索賠清單(索賠理由、人員、金額)報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主任審覈批准後執行;向供方索賠的由財務價格部執行,向本公司員工索賠的由組織人事部執行(在每月工資中扣罰)。
七、相關規定
(一)對生產過程中連續失職行爲的加重處罰
1.同一操作者在一個月內重複發生同類質量問題二次以上,責任操作者按質量損失的100%索賠;當月內連續發生三次以上同樣問題,責任操作者按質量損失的200%索賠,同時作下崗處理。
2.內部生產過程中造成的質量故障,原則上由本工序進行返修,否則由生產製造部安排返修,同時按1.5倍返修費用計價。因未及時返工返修而耽誤按時交貨或入庫的,除按本規定執行質量損失索賠外,再對責任者追加扣罰50元;如返工返修後仍再出現質量損失,責任操作者按質量損失的100%扣罰,車間負責人按質量損失的5%扣罰。
(二)對不合格品轉序和出廠的處罰
未按規定對不合格品進行管理,使不合格品流入下道的:
1.相關人員如:倉庫保管員未按規定對不合格品作隔離而導致不合格品轉序或出廠的,發現一次扣責任人200;發生二次,對責任者罰款500元,並作下崗處理。
2.車間操作者擅自將不合格品進行裝配,發生一次,對責任者罰款200元;發生二次,罰款500元,並作下崗處理;車間負責人擅自決定使用不合格品的,發現一次罰款500元,並予以降職或免職處理。
3.成品未經檢驗合格就交付放行的,發生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0元,並視情節輕重予以其他行政處理(如下崗、待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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