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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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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納污坑塘環境污染排查整治工作,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爲。下面是語文迷小編推薦的深入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希望大家會喜歡!

深入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深入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根據省環境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深入開展滲坑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冀環治領辦〔2017〕18號)和市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滄州市滲坑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滄環領辦〔2017〕55號)要求,按照縣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意見,從2017年6月——9月,利用3個月時間在全縣範圍內開展滲坑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爲進一步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政府環境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環境整治長效機制,按照“嚴密排查、嚴格整治、嚴厲打擊、嚴肅追究”的要求,全面排查我縣轄區內滲坑水質和納污情況,嚴肅查處滲坑排污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爲,妥善處置、科學修復監測超標的滲坑,切實解決危害羣衆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問題,推動全縣環境質量明顯提高,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二、整治任務標準

本次整治的滲坑是指:正在或曾經排放、傾倒、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經監測超標的天然或人工、有積水且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以下統稱“滲坑”)。

(一)整治任務。一是按照網格化環境監管責任分工,認真組織排查,逐個監測,摸清滲坑水質及納污底數;二是嚴厲打擊利用滲坑、滲井等排放、傾倒或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貯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等污染地下水的環境違法行爲,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排查出的滲坑按照不同類別制定整治方案,限期進行生態修復;四是對2013年滲坑整治情況進行後督察,對未完成治理任務或遺漏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河北省環保廳《關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滲坑專項整治的通知》(冀環辦〔2013〕140號)要求,限期完成並追究責任。

(二)整治標準。按照省、市關於開展滲坑專項整治行動的統一要求,對排入、傾倒工業企業有毒污染物的滲坑,無論面積大小一律進行治理和土壤修復;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滲坑,無論大小要對存有的廢水進行處置、恢復地貌;主要污染物(COD、氨氮、色度、異味)超標1倍(按照功能區劃類別執行相應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且對敏感區域產生影響的滲坑,要報市環保局、省環保廳備案並對其進行生態恢復治理,水質要達到地表水Ⅴ類標準。超標1倍以下的,滲坑所在地鄉鎮政府要負責組織實施治理,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標準並對其進行定期監測(每月不少於一次)。

三、方法步驟

滲坑專項整治時間安排爲2017年6月至9月。

(一)安排部署階段(6月)

各鄉鎮政府6月30日前完成工作實施方案制定並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下同)。

(二)排查整治階段(7月1日—8月31日)

對滲坑的排查工作要做到橫到邊,縱到底,切實查清轄區內滲坑底數和排污源,對與重點河流相連的溝渠、坑塘要徒步排查,對排查出的每個滲坑都要建立臺賬並登記造冊。要對滲坑水質進行監測,對超標的滲坑要監測底泥和周邊土壤,對底泥和土壤超標的要監測周邊地下水水質。滲坑的整治按照發現--監測--制定方案--處置--修復過程進行。滲坑的治理工作要堅持“三專”原則,即(專家制定治理方案、專業公司進行治理、專家組織達標驗收)。整治過程中,要明確整治標準、要求、時限。按照“四嚴”(嚴密排查、嚴格整治、嚴厲打擊、嚴肅追究)要求,8月31日前,完成所有滲坑的修復工作並監測達標,要有監測和驗收報告。對涉及排污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爲要依法處罰、整改到位。

(三)督查總結階段(9月1日-9月30日)

各鄉鎮政府對轄區內滲坑整治工作進行梳理和總結,於9月20日前將整治工作總結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市政府將對我縣滲坑整治工作進行明察暗訪和督導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落實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各鄉鎮政府負責組織轄區內滲坑的排查、修復,要明確滲坑的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具體責任人。縣環保局要對各鄉鎮政府排查上報的所有滲坑要及時組織監測和業務技術指導,並嚴肅查處所涉及的環境違法行爲,對滲坑相關情況報當地鄉鎮政府進行修復,確保轄區內不得有滲坑存在。

(二)建立檔案。各鄉鎮政府要建立本轄區的滲坑檔案(動態管理數據庫),實行臺賬管理,納入日常監管工作中。縣環保局要建立全縣的滲坑檔案(動態管理數據庫)。

(三)及時上報。滲坑整治工作要做到排查、監測、整治同步進行,8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提前20日上報縣環保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環保局同時上報市環保局、省環保廳;有毒及超標1倍以上和敏感區域滲坑需及時上報市環保局、省環保廳備案。各鄉鎮政府於每月25日前上報當月滲坑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和《滄縣滲坑整治情況表》、《滄縣滲坑整治備案表》(附電子版)。

(四)信息公開。認真落實政務公開制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及互聯網等媒體,及時公佈相關工作落實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應包括:滲坑名單及責任單位、責任人,監測數據結果,修復方案、修復結果、監測達標、污水處置等情況。

縣政府將對各鄉鎮滲坑整治情況採取不定期督導檢查。專項整治行動結束後,再發現被遺漏的或未按要求及時處置的滲坑,將按照《滄縣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實施意見》,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深入開展納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爲有效保護水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我市河流及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開展入河(海)排污口環境綜合整治活動,現通知如下:

一、目標和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入河排污口管理辦法》(水利部第22號令)等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排查全市15條重點河流入河排污口及入海排污口(河流),按照治標與治本相結合、近期整治與遠期規劃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各級政府水污染防治屬地負責的法律責任,對未合規設置及超標準排放的排污口進行集中規範整治,控制陸源污染源,有效遏制入河(海)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爲,保障流域、海域水環境安全,有效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

二、時間及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分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兩個階段。各屬地和有關部門要高度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工作要拉網式進行,整治工作要切合實際逐個制定方案。

一)全面排查階段(8月底前完成)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鎮區街道負責轄區內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工作,各責任部門要根據自己職責開展專項排查。對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河流)進行拉網式排查,,詳細掌握各排污口的名稱編號、位置、類型、排污形式、污水來源(入管網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等)、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污口設置及審批單位、排放去向等,逐個登記造冊,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檔案,並將排污口基礎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羣衆監督。東村河五間屋大橋以下到入海口排查工作由住建局負責,東村河五間屋大橋以上排查整治工作由屬地負責。

(二)清理整治階段(9月底前完成)

排查工作結束後,市政府下達整治名單,針對工業企業、飲食服務業、畜禽養殖場、生活污水等主要污染源,逐一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從源頭截斷污染源,分別採取保留、限期封堵、綜合治理等措施,依法依規對排污口進行清理、整治、規範。

1、堅決取締非法設置的排污口。禁止違法新改擴建排污口,對未經水利部門審覈批准的入河排污口和未經環保、海洋漁業、海事及城市管理部門審覈批准的入海排污口依法強制予以取締封堵,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2、紮實推進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對已廢棄的排污口進行封堵,對距離較近的排污口進行合併,對建設不規範的排污口進行改建,具備條件的排污口設立標誌、建設規範化取樣口。清除排污口淤泥、垃圾等傾倒污、沉積物,改善排污口周邊環境。對於排污口周邊由於污水長期積聚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問題的立即停止排污行爲,採取污水截流、攔蓄、轉運處理等方式進行應急處置,生態整治完成後恢復排水。

3、嚴厲查處企業違法排污行爲。嚴禁工業廢水直排入河、入海,對治污設施未穩定運行造成超標排污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處罰,對未經許可排污及通過高壓灌注、暗管、滲井、深坑、坑塘、廢棄地偷排漏排生產廢水的行爲依法嚴厲打擊,對污染環境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加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減少生活源污染負荷。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及市政納污管網建設,增加污水集中處理能力,對現有污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徹底消除生活污水直排現象,減少生活污染排污總量。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整治工作領導。市政府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分管市長任組長,各鎮區街道及環保、水利、海洋與漁業、住建、畜牧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爲成員。各鎮區街道和相關部門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堅持一個排污口一套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排污口綜合整治方案,明確職責、整治要求及時限。

(二)加強目標責任考覈。各鎮區街道和相關部門要建立排污口整治工作管理責任制,主要負責人爲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爲直接責任人,對排查結果和整治情況負責。各排污口整治責任單位要把工作目標和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建立和完善目標管理體系。

(三)建立聯合執法長效機制。加大河道岸線日常巡查力度,積極開展水利、環保、住建、海洋、公安等聯合執法,依法查處私設排污口、亂排污水等行爲。確保排污口管理到位、污水排放監督到位,違法行爲查處到位。

(四)建立督查通報制度。市政府督查局負責日常工作的跟蹤督查,環保局負責對排污口整治工作進行定期調度。各鎮區街道、水利局、住建局、海洋與漁業局、畜牧局於8月30日前報送紙質蓋章版排查結果(經排查無排污口的需報書面情況說明)至市環保局,一併上報分管領導和聯絡人名單及聯繫電話。根據市政府下達的整治名單,9月10日前上報整治方案至市環保局。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後,於10月10日前將整治工作總結上報市環保局,市環保局驗收後,總結上報煙臺市環保局,煙臺市政府將根據工作進展進行督導和驗收,對於進展遲緩、措施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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