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工作報告

檔案局2015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自查工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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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塔城地區檔案局取消行政審批事項許可主體資格

檔案局2015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自查工作的報告

1、具有保存價值檔案的贈送

依據《關於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新政發[2013]39號)文件精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款“對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贈送(贈送外國人除外)的審批事項予以取消。”

  (二)、塔城地區檔案局行政審批事項許可主體資格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驗收;

依據: 2003年 3月 1日 起公佈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2、變更檔案移交期限審批;

依據:(1) 1990年 11月 19日 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延長向有關檔案館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單位的檔案或者由於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2)2003年3月1日公佈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自治區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20年,向自治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0年,向洲(地、市)、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1年,向專門檔案館移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移交的,應當經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3、檔案延期向社會開放審批;

依據: 1990年 11月 19日 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各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地向社會開放,並同時公佈開放檔案的目錄。檔案開放的起始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檔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檔案:民國時期的檔案和革命歷史檔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向社會開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形成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

前款所列檔案中涉及及國防、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雖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但檔案館認爲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4、對到期開放期限的檔案開放審批;

依據: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各級國家檔案館開放檔案辦法》(國家檔案局國檔發[1991]34號、國家檔案局第2號令)第三條“各級國家檔案館對所以到期開放期限的檔案,應組織堅定小組及時進行簽定,凡按國家有關規定無需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的,均可由檔案館抱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開放,必要者報本級政府審批。”

5、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審查;

依據: 1990年 11月 19日 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6、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檔案審批;

依據: 1992年 7月 1日 起公佈施行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國家檔案局國檔發[1991]34號、國家檔案局第3號令)第三條“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與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的有關文化交流協定而利用我國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者,可通過簽訂協定的我國有關部門介紹,向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以其它途徑利用中央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國家檔案者可向國家檔案局或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利用地區(市、洲、盟)級和縣(市、區、旗)級國家檔案館檔案者可向國家檔案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者須說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範圍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除爲查取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而利用檔案外,申請皆應提前三十天送到。”

7、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規定範圍以外檔案審批;

依據:1997年7月28日公佈施行的《城市建設檔案歸屬與流向暫行辦法》(國家檔案局檔發字[1997]20號)第九條“各大中城市建設檔案館依據本辦法確定的範圍,負責接收城市規劃範圍內有關城市建設檔案,城市建設檔案館接收本辦法範圍以外的檔案應報請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門駐地方單位的,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協調。

  (三)、塔城地區檔案局取消利用檔案收費項目

1、 利用檔案收費項目取消

依據:《國家檔案局關於嚴格執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取消利用檔案收費規定的通知》檔發[2013]3號文件要求,將全國檔案部門利用檔案收費列入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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