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工作報告

2018年城管局執法案件存在問題與解決辦法工作報告

本文已影響 3.28W人 

婁底市正式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年罰權工作。爲了保證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案件製作質量,規範執法程序,市城管執法局成立了違法案件集中處罰中心,處罰中心成立後,對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審查把關,降低了因執法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當等造成的複議、訴訟風險,維護了執法形象。在近半年的執法實踐中,我們發現,由於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開展不久,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值得大家關注。

2018年城管局執法案件存在問題與解決辦法工作報告

  一、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有部分城管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掌握不夠熟練,適用法律有時出現混淆,將違則、罰則搞混。由其是《違法行爲限期改正通知書》中,代爲履行或限期拆除的法律條文經常用錯。

2、對違法主體的確認不夠準確,存在案卷違法主體前後不一致、限期改正通知與案卷中的違法主體不相符合、該處罰個人的處罰單位該處罰單位的處罰個人等現象。如一門店存在違法行爲,確認違法主體首先應查看其營業執照,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爲個人,登記爲法人或合夥企業等組織的違法主體爲該法人或組織,還需查清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並註明其職務。如查處違法建築的違法主體,就必須根據“誰投資,誰建設,誰就是違法主體”來確認。

3、現場檢查筆錄對違法事實進行描述時不準確,出現大約、大概等詞語,用詞不嚴謹過於口語化,對已糾正違法行爲消除危害後果的缺少第二份檢查筆錄(包括現場照片)。現場檢查筆錄是對案件的現場、物品進行調查所作的客觀記錄,必須具有現時性、準確性、客觀性、真實性。

4、案由定性不夠準確,如有的違法行爲同時違反了兩部以上法律,案由就必須根據所依據的法律來定性。比如跨店經營,如適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案由就是“店外經營”;適用《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案由就是“侵佔城市道路”。

5、詢問筆錄不夠清楚,有的沒有緊緊圍繞違法事實進行詢問,詢問筆錄中不能清楚地體現出違法事實。如查處戶外廣告案件中,就必須要問清楚廣告牌的位置、規格、內容和設置的.時間等。在詢問時要查清這件事是否當事人乾的,這件事是否違法,例:“位於某某地段的房屋是你(單位)出資建設的嗎?”“某某路面被污染是你(單位)的施工車輛帶泥造成的嗎?”,在得到當事人的確認後再問清當事人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

6、詢問筆錄中對被詢問人的身份不夠明確,由其是違法主體是法人的,必須明確被詢問人的身份,被詢問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必須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

7、對自由裁量權的把握不夠恰當,有的在案件處理中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處罰顯失公正,案件處理中沒有結合當事人的違法行爲的情節輕重、危害行爲的後果給予過錯責任相當的行政處罰。

8、有些案卷的證據不是很充分,執法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所採取的證據比較單一,不全面具體,比如製作規劃類案卷時,有的缺少施工圖紙、建築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施工協議,這樣就不利於計算罰款的額度和責任的劃分。

  二、解決的辦法

根據上述存在的主要問題,婁底市城管局有的放矢地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效果。1至5月共辦理一般程序行政執法案件586件,基本做到了件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量罰適當,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所有案件無一件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案件數量、質量、執行率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1、加強法制培訓

城管執法工作點多、線長、面廣,執法所涉及的又多是羣衆的切身利益。擔負着8個部門、25部實體法的122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任務。執法範圍涉及到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城市綠化、環境保護、工商管理、公安交通、市政管理、客運管理等。不僅執法內容多、任務重,而且還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就對城管執法人員如何依法、準確辦案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只有首先熟悉自己所執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對自己的執法工作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一個全面的掌握之後,才能依據法律的規定,正確行使城管執法的職能。因此,婁底市城管局重點抓好了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業務培訓,邀請省法制辦專家和市法制辦領導講課,組織廣大執法人員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尤其是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25部涉及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認真組織學習。使執法人員在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依照法定職權、法定程序行使城管執法的權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

2、規範執法行爲

處罰中心成立後,我們及時編寫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手冊》,對執法程序、執法範圍、執法依據、執法細化標準作了詳細具體的規範。對同一類違法行爲明確了統一的處罰標準,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透明度,避免了處罰上的畸重畸輕和暗箱操作,保障了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減少了人爲因素的干擾,使自由裁量更加準確,減少了“關係案”、“人情案”的發生,促進了依法行政。

3、中隊設立法制員

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組建不久,且來自市政、園林、客管等多個不同部門,隊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各自所涉及的領域又不盡相同,我們從執法人員中選出一些文化素質高,法律意識強,執法經驗豐富的同志擔任中隊的法制員,圍繞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通過座談會、經驗交流會等多種形式對法制員開展執法實務培訓,提高法制員的業務素質和實際執法技能技巧。再通過法制員對執法人員的“傳、幫、帶”,使之起到一個以點帶面的作用,逐步提高所有執法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執法能力,實現人人能辦案,人人能辦好案的良好局面。

4、與相關部門協調,完善取證手段

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的執法人員經常遇到取證難的問題。例如在環保執法中,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檢測和對噪聲污染的檢測,我們僅靠自己的力量,很難取證到位。一是沒有檢測設備,二是既使有檢測設備,檢測的結果也不能作爲法定處罰的依據(必須要有檢測資質的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纔有法律效力)。我們主動與市法制辦聯繫,由市法制辦牽頭,我們與環保、規劃、市政等相關職能部門建立了長期、便利、快捷的溝通機制。由城管執法局出具法律信函,各相關單位在接到信函後3個工作日內由指定銜接的工作部門出具我們所需的證明或依據。通過與相關部門的有效溝通,我們的取證手段得到不斷完善,爲案件的處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猜你喜歡

熱點閱讀

最新文章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