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範文讀後感

《正義論》讀後感(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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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品讀完一部作品後,你心中有什麼感想呢?爲此需要認真地寫一寫讀後感了。可能你現在毫無頭緒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正義論讀後感範文(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正義論》讀後感(通用5篇)

  《正義論》讀後感 篇1

大一第一學期的時候,學院舉辦一個讀書沙龍的活動,就是那時,我讀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一書。關於這本書,本人覺得很有深度,其實我多少有點看不明白的,或者我根本駕馭不這本書。

《正義論》這本書顧名思義就是研究正義的,我在讀這本書之前一直認爲正義兩字只能跟道德聯繫起來,正義是一種道德行爲,但是羅爾斯所認識的正義確遠比我所認識的要複雜,它涉及政治、經濟、道德等領域。作者羅爾斯認爲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羅爾斯在《正義論》當中提出關於正義的兩條原則:第一條是所謂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應該在社會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利;第二條原則包括差別原則與機會平等原則。前者要求在進行分配的時候,如果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的話,這種不平等應該有利於境遇最差的人們的最大利益,就是說,利益分配應該像處於不利地位的人們傾斜;後者要求將機會平等的原則應用於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術與動機的人們享有平等的獲得職位的機會。我覺得這兩條原則既反映人類社會的基本現狀和廣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現實中每個人都存在着各種差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獲得公平的機會,而人們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權和公平的機會。

羅爾斯把既存的主導西方社會的正義理論分爲兩大類: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和直覺主義的正義觀。但是羅爾斯對功利主義和直覺主義都是不贊成的,而且尤其反對功利主義作。認爲在現代道德哲學的許多理論中,某種形式的功利主義始終佔據上風。道德哲學是社會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礎之一,不改變一個社會佔主導地位的道德哲學,使不可能改變這個社會的各種體制。從這點出發,羅爾斯便把功利主義的正義觀當作批判對象。

根據《正義論》的內容,羅爾斯確信功利主義的正義觀存在着幾個弊端:

(一)它沒有揭示自由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福利的增長慾望之間的原則區別,它沒有肯定正義的優先原則,正義否認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政治交易和社會利益不能成爲妨礙基本權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個人類社團的調節原則只是個人選擇原則的擴大是不足取的,這裏沒有把人們將一致贊同的原則視爲正義的基礎,其原則內容無法成爲調節全體人的宏觀標準;

(三)它是一種目的論的理論,用最大量地增加善來解釋正當的理論,而真正的正義原則是事先設定的,不能從結果來看正義與否;

(四)它認爲任何慾望的滿足本身都具有價值,而沒有區別這些慾望的性質,不問這些滿足的來源和性質以及它們對幸福會產生什麼影響,如怎樣看待人們在相互歧視或者損害別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嚴中得到快樂的行爲。這裏直接表現爲對功利主義的批評,也間接地批評西方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正現象,如分配不平等,慾望至上,種族歧視,貧困問題等。

雖然我並沒有解到西方的功利主義的正義觀,但是。從這點中我的確認爲羅爾斯是個正義之人,而且極具挑戰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羅爾斯先生。

《正義論》作爲經典,博大而精深,基於它的難度,我也不能做太多的評價,並且我覺得自己有機會應該多看幾次。另外,關於正義,在現代中國社會中,正義變得越來越貧乏,因此我們更有必要堅持正義。

  《正義論》讀後感 篇2

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價值,正象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羅爾斯:《正義論》。

花12天讀完這部鉅著,對我觸動還是挺大的。剛逛下豆瓣,發現給這本書作評論的人特別少,而且很多人反應這部書難度,我就突然對自己的信心倍增,因爲我沒有覺得它難度,只是覺得羅爾斯是個太謹慎的學者,總是不斷給自己設置理論上的限制,並且從先驗和經驗兩條路徑來系統而仔細的論證自己的正義原則。

在第一編“理論”部分,羅爾斯主要從原初狀態出發,爲讓原則更加的簡單而且易於推出,他還預設無知之幕,由此,他論證處於無知之幕狀態下的人們會傾向於統一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原則即自由平等原則,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及差別原則。雖然主要內容只有這麼多,但是謹慎的羅爾斯花整整一編來說明這些問題,包括對無知之幕的限定,對原初狀態的說明,以及爲什麼要假設這樣一個前提,通過與功利主義、直覺主義的對比,說明人們爲什麼會選擇正義原則(最大最小值推理),正義原則有着什麼樣的特徵,而這兩個正義原則之間以及內部又有怎樣的詞彙序列,這種詞彙序列是如何形成的。總之,羅爾斯在不斷的與各種功利主義對比中,詳細而又全面的說明正義的兩個原則是如何被選擇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羅爾斯主要是描述滿足兩個正義原則的社會基本結構並考察它們給個人所帶來的義務和職責。應該說,這是理論應用於現實的制度和個人的部分。這也是使理論不至流於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環。在應用於制度時有四個階段的序列,即接受正義原則、立憲階段、立法階段、法官和行政官員把指定的規範應用於具體個人階段,這四個階段也是去無知之幕的過程。而正義原則的第二原則即機會均等和差別原則在經濟分配製度中也將發揮着重要的作用。羅爾斯還考慮用儲蓄正義來解決代際間的正義問題。至於在個人的責任和義務部分,羅爾斯基於正義原則推導出許多個人的義務和責任,如忠誠、承諾等。另外,羅爾斯還特別考察社會出現不正義法律的情況,他強調這種情況是可能發生的,而且人們還必須去遵守,因爲這是過半數原則所通過的,但是人們也可以通過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絕等方式來表示抗議。總之,在這一編裏,羅爾斯更多的是將理論上的正義原則和現實情況結合起來,從而爲政治制度和經濟體制的安排提供一些具體的方案。

第三編“目的”部分,羅爾斯主要是對正義原則的一些補充說明,解決其穩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問題,這涉及到討論什麼是善,在選擇善時所需要的合理選擇原則及審慎合理性原則,正義感與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義感如何獲得等等。我感覺這部分的條理不是很清楚,但是主要論述的還是關於穩定性和一致性的問題,而其中牽扯到很多道德哲學的概念。

應該說,羅爾斯《正義論》的邏輯還是挺清楚的,而且論證也特別的仔細而清晰,從演繹的和經驗的兩條路證明正義的兩個原則,成爲能替代功利主義的新的倫理觀。羅爾斯走的是一條契約論的路線,繼承而又超越傳統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並借鑑的吸收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試圖恢復社會的正義,堅持公平正義的理想,這樣一種堅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欽佩的,而且我覺得這是當下社會的每個人都應該堅持的理想,如果每個人都能堅持這樣的原則,那麼社會也就會治理的更好。可是,當前在西方國家尤其是中國,人們的思想都太過於功利,人們把人當做手段而不是目的,從而更加註重發展一些工具性的東西,賺錢甚至成爲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個社會成爲一個技術型工具型的社會,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無助。我總在想,這樣一種社會風氣的形成到底是社會體制的問題還是教育的問題還是歷史的必然呢?

羅爾斯的回答必然是社會體制的問題,因爲正義的原則還沒有被人們普遍的意識到接受並貫徹:平等自由並沒有放在第一位,並且人們往往同意犧牲平等自由而換取更大的經濟效益,或者國家打着和諧的旗號去肆意的踐踏人民的自由權,機會也不是對每個人都敞開,往往富裕的有權的人有更多的機會並且更容易取得成功,這也就是爲什麼中國出現“富二代”“官二代”的現象,並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獲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會的發展也並沒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農民,農民工們作爲社會最底層的人並不安居樂業,他們對於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極其的不滿和憤慨,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可以看到,在中國,正義原則的任何一條原則都沒有得到貫徹和落實,一個真正公平正義的社會在中國能建立起來嗎?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之路還有多遠呢?我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而我也要爲着中國的民主自由平等而不懈努力奮鬥!

  《正義論》讀後感 篇3

約翰·羅爾斯,美國政治哲學家、倫理學家、普林斯頓大學哲學博士,哈佛大學教授.《正義論》是他代表作,他被譽爲西方最好的政治哲學家之一。正義論,是他針對現在西方主流政治價值觀——功利主義而作的。

在文中的第一句話就表達出了作者的核心觀點:正義是社會制度的第一美德。他認爲公平就是正義。公平的正義在這些著作中被詮釋爲在一個民主制社會中人們關於一個健全的、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條件的共同觀念,因而是一種內含於關於一個健全持久的社會合作體系的觀念中的正義觀。

在我看來,正義的實現首先要保證人們都能瞭解到什麼是正義,如果人們都不認可正義,那麼我們所說的正義是第一美德也只是空中樓閣。所以在書中,他以盧梭,康德的社會契約論爲基礎,在此之上建立發展,強調自由的力量。自法國啓蒙運動以來,西方國家一直在強調人性的自由和人自身的能力的發揮。以自由爲基調的正義論在先天上就被西方社會所認可。

在當今的中國,我們被物質慾望所迷惑,無止境的追求物質上的享受。人們內心的道德觀、正義觀已經開始變的扭曲。當看見老人摔倒之時,想的不是趕快上去幫助老人,而是抱着一種看戲的態度,冷眼相看。當問及爲什麼不上去幫助時,給出的答案卻是:我怎麼知道他會不會敲詐我的錢?

如此可笑的邏輯,讓我們的社會價值觀變得醜陋、扭曲。我們一直在強調製度上的失衡,要從制度層面對中國進行改革。羅爾斯的《正義論》中就對制度提出了兩個原則,其中第二個原則就是對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作如下安排,即人們能合理地指望這種不平等對每個人有利,而且地位與官職對每個人開放。對個人來說的正義原則,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則,即如果制度是正義的,個人自願接受並能從中獲得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個人就應當遵守這種制度。

其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們要保證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和強大的執行力。不能讓法律僅僅是針對平民階層的,對那些官員,富商的約束力小的可憐。在現在西方的觀點中,法律正是對理性的人所發出的公共規則的強制命令,目的在於調節人們的行爲,提供社會合作的結構。正義要成爲社會的第一美德,除去要在道德、制度等層面上營造一個好的環境,還要有強大的法律爲其保駕護航。

中國古代所提倡的忠義孝悌、廉恥誠信不正是對羅爾斯所最求的正義的另外一種體現嗎?所以,對社會健康,正確的發展的觀點以及健康人性的追求。古來今往都是大都一致的。

  《正義論》讀後感 篇4

在寫讀書筆記之前,我想談談讀這本書幾節之後給我的感受。拜讀羅爾斯的《正義論》,個人認爲理論性太強,又太深奧,大多沒有讀懂,只是解許多新的概念,雖然有的是過去知道的詞語,但羅爾斯都有賦予它們新的內涵,諸如,正義,正義觀,公平的原始狀態,契約論等等,很簡略地將書翻一下,涉及的範圍很廣包括哲學,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等多門學科。初次接觸這本書的第一章的前幾節,雖然就像之前說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興趣並且有耐心去研讀,也希望自己在讀書的過程中獲取豐富的知識,懂得很多道理。

羅爾斯在開篇論述正義的作用時就直接認爲,人類社會的第一美德有兩個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義,並且二者是不可調和、決不妥協的。其中,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題,人們在達成其他協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爲,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中的選擇的結果,它是互相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後的選擇。下面,我想就“公平正義原則的原始狀態和證明”進行簡要分析。

羅爾斯說過:公平的正義並不是一種完整的契約論。因爲契約論的思想顯然可以擴大應用於選擇一種或多或少完整的倫理體系,就是說,擴大應用於一種把不但對正義而且對所有美德也同樣適用的原則包括進去的體系。也就是說,正義即公平觀以及它所體現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類觀點所涉及的範圍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會提出類似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更加吸引和新穎。然而要像羅爾斯一樣,要證明這些具有相當普遍性的道德常識,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說服力,卻是異常艱難的。因此,我們只是在意羅爾斯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要知道羅爾斯是如何證明的,即這些結論是怎樣得出的。只有這樣做,我覺得我們才能夠真正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亦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一些錯誤與批評,因爲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證體系是非常嚴密的,邏輯性非常強。

首先必須對原初狀態要有正確的刻畫。原初狀態相當於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在歷史上並不真實存在,它只是在思維中的一種狀態,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結論卻對現實有巨大的作用和參考價值,我想這就是羅爾斯要提出原初狀態的重要原因。羅爾斯是這樣定義原初狀態的:“它是一種期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爲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當然,原初狀態必須具有一定的背景環境,而且也會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們排除受到偏見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狀態目的在於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從而使達到的每一個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也就是試圖通過程序上的正義,達到實質上的正義。“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應他們自己的利益。”基於此,羅爾斯假定各方都在無知之幕之中。無知之幕中的各方並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體力、智力等方面的運氣;甚至不知道他們的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特殊的心理傾向,但是他們知道自己正在經受環境的制約,他們也具有選擇正義原則所必須的一般知識。

因此,無知之幕的假設,使原初狀態擺脫歷史和現實的性質而成爲純粹理性的虛擬,也最終排除訂約各方的特異性,使他們成爲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一切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排除一切會妨礙人們達到意見一致的衝突因素。這就使契約已完全不是現實的契約,訂立契約的行爲變成對原則的選擇,這種選擇實際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間進行,而是在一個人的腦子裏進行。也就是說,一個知道自己的人會明確的選擇對自己公平的原則。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此一無所知,那麼他必須代表全部人選擇最有利於自己利益的原則。

  《正義論》讀後感 篇5

羅爾斯的這本《正義論》,一方面因爲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於翻譯的語言差異,的確讓人讀起來顯得生澀。要理解這本著作的影響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當時美國社會的現狀以及社會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義佔主控地位的社會價值觀引發了美國社會的動盪。對於羅爾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對身處的社會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也深知就我個人的知識結構體系,對於這樣一個宏大的命題是很難掌握的。 觀其文章,我對於正義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時僅憑直覺主義的對錯之分,又一想,那便應是我們最初擁有的正義觀吧,何其簡單。所以當我們長大經歷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時,何爲正義,在各種利益權衡面前,爲了社會能繼續維持穩定發展,我們不得不對其進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論研究,大家都習慣將某種社會意識形態推至最初,希望能從已有的人類起源,羣居的形成,社會契約的成立然後一直向後推理,希望從這個過程中得出正義的基本原則,並作爲普遍指導,從而可以作爲判斷一種既定行爲是否正義的最簡單標準,就像1=1一樣。然後再以這樣的標準構建規則,羅爾斯認爲正義的主題就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就是主要的社會體制分配基本權利與義務和確定社會合作所產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贊同的,最後正義通過一種分配製度來體現,但是,僅僅只是分配製度,我想於人類對於正義的需求已是不足夠。

對於其運用無知之幕下的原始狀態,首先抽象得出社會所共同能於接受的正義原則,而後將其與社會基本物質現實生活相結合得出基本的正義感和善的觀念,以此爲基礎構建各種社會規則,並逐漸擴展搭建社會框架。利用這樣的演繹方式,是並無多大問題的。但在與這些原則得以選取的過程,並沒有一個合理的論證,羅爾斯基本上是以一種直觀上的感受選取了作爲正義的兩個原則。

其後,羅爾斯基於兩個正義原則構建的社會分配體系等等,這樣的邏輯順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繹過程。

但是正義的原則就如建造房屋的地基,每個奠基處的距離是有所最優幾何分佈的,從而決定了上層建造的穩定,但我們所知道的常識是,任何最優的地基分佈都只能負擔一定的上層建造。在今天的科技時代,萬層大廈也許也並非不可能,但必定存在一個限度。正義的原則亦如此,而我們的社會形態之所以一直延續,表明正義的某些準則也是在一直得到修正或是改變的,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說並不存在一種既定的正義原則?當然,我們有些人可以認爲後天的正義準則,在於那些根本的、既定的、不變的、在原始狀態必定爲大多數人經過深思熟慮後所認同接受的正義原則基礎上擴大及演變而來的,所以那些稱之爲正義原則的東西是必定存在的,譬如一些觀念,生命是不可以被剝奪的,譬如應當滿足他人因自我的付出而產生的合理期許等等。但,我並不認爲這些已經可以說是被我們現代社會都認爲是理所當然的正義觀,從一開始便是所有的個體所讚歎或是意識到的。換言之,我認爲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已經是在一定的社會基礎上得出的,與他的原始狀態前提,其實是不符的或是自我矛盾的。

羅爾斯提出的“原始狀態”中的某種“善”以及“正義感”,其實應是在趨利避害的原始環境中不斷條件反射形成的,從而形成了真正處於原始狀態中個人的某種直觀感受,而這些感受也正是排除了一切偶然,排除一切政治、文化意識形態的。也正是各種需求之間的衝突以及人與自然、環境的內在衝突所必然產生的。那麼在這樣的信息反饋中,主體必然知曉個體的行爲所帶來的外界反應。如果這樣的話,其實這種意義上的對外界的感知纔是個體締結契約的目的或說是內在動因,其在選擇某種“正義原則”前就已存在。

我便認爲羅爾斯對於原始狀態的假設是處在偏差的。其認定無知之幕下的不互知,是原始狀態,而事實是正因爲互知才決定了個體願意締結契約,選擇某種正義感,這纔是選擇的基礎。個人選擇接受或說要求存在一種正義原則,正是因爲存在着個人融入社會希望得到發展的意願,也就是同意締結社會契約的動機,若其選擇遠離人類社會,便無所謂正義之所訴求。當然,以不互知爲前提是極其簡便地進行研究的,但前提的偏差是否在論述中得以修正?

我認爲正義原則是基於一定時期的社會物質條件的,也就是說它只是得到了暫時的穩定,存在一個動態發展的規程,可以說是螺旋向上的,當然,已經在歷史中存在過的各種正義觀達到了那個時刻的標準,所以得以承認,而在歷史的發展中,其中的某些正義觀已經逐漸低於後一時期所訴求的標準,便被擯棄,若是以此推論,是否對於時間盡頭的那端所能剩下的正義觀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正義的原則呢?其實如果進行這樣的推論,基於歷史是各種偶然與必然的集合,我們得出的潛在結論就是:實質的正義原則其實是並不確定的,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這樣的想法是不是錯的呢?又錯在何處呢?

麥金太爾有句話:“道德本身是一個戰場,因爲每一個道德行爲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結論,而並非認同人們進行推理時的前提。”

對於什麼是真正的正義,其實我給不出一個確實的答案。我對於生活中的正義之思也僅憑個人人生經歷中逐漸形成的人生觀,社會觀,而且我也感知到這些感念是在逐漸改變的,並且是向一個更包容的姿態演變,但每個人的演變的姿態應該都是不一樣的吧。如果我們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爲即使我們之間的觀念存在一些不同,但一些基本的東西總是不變的,那些就是我們的正義原則,那麼它應該就是我們共同的訴求點,我認爲就是生存二字,最原始的衝動,最理性或是感性的追求。而後所討論的種種,包括正義,都是爲了生存,或者更進一步,是在生存的基礎上有所發展,這個時候才需要爲了限制他人對自我的不利行爲,以限制自身的一定行爲爲讓渡,也就是這樣的一種考慮,纔有了稱之爲正義的尺度,我個人可以認爲最初的正義原則也許僅僅就是隻要你不侵害我,我就不侵害你的,你若侵害我,我便也可以侵害你的同態復仇規則。既然正義的出現是基於生存的需要,在我們對於生存的含義不斷變化的歷史社會中,正義的要求便也如此隨之變動。

而這樣的推論也許僅僅纔是對於各種社會形態中正義訴求的第一步思考,而後的擴展是極其龐大的工程,更不用說跨越到社會制度、分配規則這一層面,對於我來說,也許是能力所不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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